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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事实,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为何作出两次“互掐”判决

2022-09-28 04:15:28 646

摘要:中国商报河南报道(记者 刘建)“我和刘华(化名)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从2015年起到现在,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先后四次立案、多次开庭,审了八年,法院竟然对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先后给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两份判决书判决结果‘互掐’。特别是最后...

中国商报河南报道(记者 刘建)“我和刘华(化名)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从2015年起到现在,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先后四次立案、多次开庭,审了八年,法院竟然对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先后给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两份判决书判决结果‘互掐’。特别是最后的这次判决,法官在审案时多处违反审判程序、罔顾法律事实,判决结果让人不服。”近日,郑州市民、残疾人张启秀坐在轮椅上,手举两份判决书向中国商报记者表示。

两份判决结果“互掐”的判决书。高根义/图

仓促的开庭审理

被张启秀诟病的判决书,是郑州市二七区法院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5417号判决书。

张启秀向记者反映,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的这次审理过程中,有很多蹊跷的现象。他在2021年10月23日接到了法院的传票通知,前妻刘华以离婚后分割财产为由起诉了他,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是2021年11月4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给当事人不少于15日的举证期限,但法院从通知应诉到开庭,只给了他12天的举证时间。更蹊跷的是,接到传票后,他到法院查询时发现,刘华在2021年4月1日就向二七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法院4月8日立案,8月2日还做了一次审限中止的变更,但这一切法院都没有通知他,在立案的五个月多后,作为被告的他才接到法院通知。

此外,让张启秀感觉不正常的是,审理此案的法官还是此前已经两次审理过他和刘华的财产分割案的张某青。他立即向法院递交了让张某青回避的申请书,2021年11月15日,法院书面驳回回避申请后,2021年11月18日他又以书面和邮寄两种方式向法院提出了回避复议申请。在法院未对回避复议申请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法官张某青在2021年12月2日径直开庭审判。

更令张启秀感到惊讶的是,这次开庭审理的地点不在法院,而是在法院办公区之外的马路边,开庭过程就是审判长张某青召集双方律师在马路边互相交换一下证据目录,简单说一下意见就草草结束。

张启秀对记者表示,这个案子根本不属于有紧急情况需要开庭的情形,法官在法院没有对当事人的回避复议申请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严重违反了审理程序。而且这次的马路边开庭,整个审判仓促草率,对方证人都没有到场,无法进行质证,对方律师提供的证据,他的律师都当庭表示不予认可。依照最高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这次的判决结果表明,审判长张某青对刘华方提供的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证据全部采纳,这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悖。

同一法官六年间三次审判同一案件

对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张某青在六年间三次审判自己和前妻刘华之间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的情况,张启秀认为违反了回避程序规定,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情还得从张启秀和刘华的纠纷说起。

张启秀告诉记者,他和刘华在2000年9月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当时两人都是再婚,结婚时双方各带有一个孩子。婚后两人未再生育子女。双方因为矛盾从2012年开始闹离婚,2015年经法院二审判决后正式离婚。离婚后,他把夫妻生活期间购买的一套房子给了刘华。但刘华并不满足,还想分割他结婚前就盖好的房子及由此产生的拆迁安置房。

据记者调查了解,刘华在2015年8月向二七区法院第一次提起了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刘华在起诉书中称,她1997年11月和张启秀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在2000年9月才补办了结婚证。2000年10月夫妻二人把居住的老房子进行翻建,2001年阴历3月份才完工,建房款是二人经营厕所的收入和向他人的借款。2010年7月,该套房子被拆迁,村里补偿安置了492.5平方米的房产及过渡费。此外,2003年夫妻二人出资购买的一套村里的集体房产也获得100余平方米的安置房。刘华认为这些房产和过渡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对于刘华提出的诉求,张启秀表示,刘华要求分割的房子原是自己1993年在老宅基地上所建,1998年自己向住建部门申请又加盖了一次,且在1999年9月就完工了,这些在二七区住建部门有档案记载,2000年6月住建部门还补发了建筑许可证等手续。而刘华称1997年和自己举行结婚仪式的说法不实,刘华2000年5月份才和她老家河南省西平县的前夫郭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恢复单身,2000年9月才和自己领证结婚。房子是两人结婚前就已经建好的,属于婚前财产。而2003年购买的那套房产,是村里给自己未出嫁女儿的福利,因为女儿年纪小,所以登记在了他的名下,属于女儿的房产,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这次诉讼,二七区法院在2015年10月8日作出了(2015)二七一初字第1962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刘华的诉求,判决认定房子属于张启秀的婚前财产,仅认定2003年购买的那套集体房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下达后,张启秀和刘华都提起了上诉。郑州中院发回重审后,2016年二七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此时法官张某青作为审判长第一次审理张启秀和刘华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刘华在2016年9月1日提出撤诉,此案到此终结。

撤诉后不久,刘华以同样案由再次向二七区法院提起诉讼,但令张启秀没想到的是,这次诉讼的审判长还是张某青。这是张某青第二次审理两人的案子。但这次审理,仅在2016年11月开过一次庭,法院就在2016年12月19日作出了(2016)豫0103民初8951号《民事裁定书》,对张启秀的财产进行查封后就没有了下文,一直没有出审判结果。

三年后的2019年12月19日,二七区法院又作出了(2016)豫0103民初8951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冻结张启秀的财产。奇怪的是,两份查封裁定尽管是相隔三年先后作出的,但裁定书的文号没变,还是同一文号,两份裁定书上审判长的署名也都是张某青。

“二七区法院从2016年到2019年先后两次查封我的财产,且根本就没有通知我,还是我在2021年查询时,才知道自己的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冻结六年了。而且两次查封冻结我都没有收到法院查封的文书。特别是第一次查封的(2016)豫0103民初8951号《民事裁定书》,我至今都没见到,在二七区法院的档案室也未查询到该裁定书的案卷材料。”张启秀对记者表示,他至今没有搞清楚法院先后作出两次查封其房产的行为后为何不通知他。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大门 高根义/图

两次“互掐”的判决

2021年10月23日张秀启接到法院传票时,才得知刘华第四次在二七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而这次审理案子的审判长还是张某青。至此,张某青已经是第三次审理张启秀和刘华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依照最高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张某青竟然三次任审判长审理我和刘华的案子,这已经严重违反了回避程序规定,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张启秀告诉记者,他咨询过法律专家,这是法律专家的意见。

对法院第三次审理作出的判决,张启秀认为,不仅审理过程中有多处违反程序,在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上,也有着不合常理的地方。首先在房屋安置过渡费的认定上,过渡费虽然是对着张启秀的卡发放,但由于他是残疾人,行动不便,每次过渡费发放后都是刘华去支取,然后直接存在她自己的卡上并占有支配,这些都有银行流水证明,且是经审判长张某青调取的。但判决认定时,法官不顾刘华早已实际占有这些过渡费的事实,仍然认定,过渡费对着张启秀的卡发放,就是张启秀一直占有着,仍然让他再补给刘华她实际早已经占有的过渡费。

其次,法官认定登记在刘华名下的一套房产的价值时,以十几年前购买时的价格进行认定,而认定张启秀这边的房产价值时,却以全部的拆迁赔偿面积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认定,并把张启秀1993年在老宅基地上建的房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不对等。

第三,对于刘华声称其以夫妻名义向自己娘家兄弟借了5万元的债务,张启秀表示根本不知情。而且其娘家兄弟给刘华银行卡汇款的备注明细上明明写着是货款,但法官仍认定是按揭借款,让张启秀来负担一半。

在诉讼费缴纳的问题上,刘华2021年4月1日递交起诉状,却直到2021年10月才缴纳诉讼费。按照法院诉讼流程,提起诉讼后,七日内不缴纳诉讼费,法院应按撤诉处理。为何刘华起诉立案后半年都不用交诉讼费,还可以保留在法院立案半年以上?而且刘华诉求标的价值金额大于300万元,按照规定,她最少应该缴纳3万多元的诉讼费,但其只交了3750多元,等于法院少收了其2万多元。

此外,张启秀作为肢体一级的残疾人,几乎丧失劳动能力,只有靠轮椅才能自由活动,在分割财产时应本着照顾残疾人的原则多分,但判决并未体现这一点。

张启秀对记者表示,他和刘华的财产分割问题并不复杂,争议焦点就是其婚前加盖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二七区法院的第一次判决就已经认定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但到了2022年,也就是时隔八年后,在刘华诉求和提交的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同样的案件、同样的事实证据,法官张某青作出的判决是把刘华还是别人的妻子,和别人有家庭、有共同财产,还没有和自己结婚的时候自己盖的房子认定为他和刘华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判决结果和2015年该院其他法官作出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两份判决书判决结果“互掐”。

“正是在审判中出现的种种不正常现象,让我觉得这次审判的公正性存疑,判决结果更不能接受。”张启秀告诉记者,他不服这一判决结果,已经向郑州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对于张启秀反映的问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磊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认为,张启秀案中,第一,关于回避的问题,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二七区法院张某青三次审理涉嫌程序违法。第二,关于证据采信力的问题。国家公文的采信力是明显高于证人证言的,除非有其他的证据进行推翻。不出庭的证人证言原则不能被采纳,这是常识问题。第三,残疾人张启秀的诉讼中出现主审法官明显偏袒的问题,可能会出现严重的道德风险,张启秀作为残疾人,完全可以通过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进行维权,也可以向纪律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就张启秀反映的诸多问题和疑问,记者向二七区法院发去了采访提纲,欲向法院和涉事法官张某青进行求证。二七区法院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院里研究后认为,目前张启秀案件二七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未生效判决,且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对记者提出的问题不便回答。至于一审中法官审理程序或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要等二审法院去认定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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